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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iPad商标案判决曝光:唯冠违反协议

苹果用IPADL这个空壳公司去买这个商标的确是巧计压价了,知道是苹果这样的公司要买,卖方肯定狮子大开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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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威尼斯睡裤 于 2012-2-17 17:15 发表
拿香港法院来压内地事务? 这要是炒大的话, 苹果死定了妥妥的. 真不熟悉国内的做事方法么

话说 唯冠 不是还打算去美国告苹果欺诈么
弄个皮包公司花了点小钱就把全球使用权买到手了, 隐瞒实情导致卖方没能正确 ...
当时谁也不知道ipad能卖这么好啊....要是ipad变得像newton一样一泡屎 你说卖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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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信息上海2月15日电近期,“IPAD”商标侵权案持续发酵,不仅进入司法程序,还引起了市场波动。“IPAD”究竟是谁的?这场美国苹果公司(AppleInc)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争夺,给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哪些启示?

  苹果“iPad”在中国备受消费者青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IPAD”商标却另有其主,这就是深圳唯冠。

  深圳唯冠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2001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两个商标的注册。

  2009年底,英国IP公司和唯冠国际在台湾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唯冠)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的所有商标,包括“IPAD”两个商标。2010年2月,苹果又与英国IP公司签订了一份《权利转让协议》,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商标(即台湾唯冠转让给英国IP公司的所有相关“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

  对于苹果公司而言,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均属于唯冠国际的子公司,“IPAD”商标转让协议是唯冠国际的集体交易行为。因此,苹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这两个商标归其所有。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合同系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深圳唯冠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深圳唯冠无约束力,从而驳回了苹果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暂定于2月29日开庭。同时,深圳唯冠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苹果侵权“IPAD”商标权的诉讼案暂定于2月22日开庭。

  除此之外,由于深圳唯冠在全国多个地方通过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对苹果侵权“IPAD”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苹果平板电脑“iPad”因此正面临着被“下架”的风险。

  截至目前,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已介入调查这一事件,上海工商部门也已密切关注此事。“如今,深圳唯冠对‘IPAD’商标权维权范围已扩展至河北等地方,接下来还将继续扩大在全国的维权范围。”谢湘辉说。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苹果公司充分预料到了“iPad”的潜在商标风险,而且在解决中国大陆的“iPad”品牌隐患时,采用了高超的技巧,通过在英国设立一家名为IP的小公司来与台北唯冠洽谈收购,最后以3.5万英镑达成收购协议。但是,苹果最大的漏洞就在于,台北唯冠和深圳唯冠之间虽有关联,却并不能代表彼此。

商标不都属于母公司吗,子公司如何持有商标,最多使用商标。

这文章说苹果是与台湾唯冠而不是国际唯冠签的,因此深圳唯冠表示不知道,莫非还要和子公司一个个签?还是台湾唯冠没有经过母公司的同意?这也不可能啊,我总觉得有点耍赖的味道: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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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法院分部门很愿意看到苹果被罚款,然后坐地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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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来就是一出耍流氓的破厂公司与兲朝特色的山寨法官联手导演出来的闹剧。本坛有些猴青为了黑个水果,实在是过于饥不择食了……

[ 本帖最后由 aso 于 2012-2-17 18: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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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解释,苹果的错

就好像篮球论坛,不管什么帖子,回复勒布朗的错总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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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事情非常有趣,一个是每年17%税款老老实实交而且产品还卖的非常好的苹果大公司,另一个是已经破产的深圳公司。本来应该怎么办是毫无疑问。现在后台是八大银行,国有银行哪个不是政府身上的肉,如果能一下子捞他个2,3百亿,不也是美事一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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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iresun  于 2012-2-17 16:53 发表
签了协议不去办理商标过户是什么操作手法?
我听说去办过户的时候被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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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37 楼的 帖子让我得出结论
这是一起 诈骗案件....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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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不清不楚,回信对商标描述模糊,没有地域限定,各方都可解读。而且联络信件对于以最终定案文本为准的合同案件不具备决定因素。直接把合同拿出来才是真的,邪恶地想想,估计合同文本描述有漏洞,对苹果不利,又或者IPADL签署的协议中虽写明了包含大陆地区的商标,但是相关文字又会把之后拿到商标权的苹果陷入商业欺诈的处境,陷入更麻烦的法律处境,不方便直接拿出来。
反正看热闹就是了,不过维冠背后的法律团队应该是好好研究过的,可能当时自己都没注意到,还是有高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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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omer 于 2012-2-17 19:57 发表
依然不清不楚,回信对商标描述模糊,没有地域限定,各方都可解读。而且联络信件对于以最终定案文本为准的合同案件不具备决定因素。直接把合同拿出来才是真的,邪恶地想想,估计合同文本描述有漏洞,对苹果不利,又或 ...
买 商标 找个人 代买 就属于 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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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eterhans 于 2012-2-17 20:02 发表

买 商标 找个人 代买 就属于 欺诈?
只要捏造或隐瞒事实就可能构成欺诈,如果文本中写进了一些内容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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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omer 于 2012-2-17 20:05 发表


只要捏造或隐瞒事实就可能构成欺诈,如果文本中写进了一些内容就麻烦了。
不是很理解 但是 代买的话 没必要 捏造任何东西吧? 代买方也不用告诉出售方 自己会卖给谁吧? 或者自己会那这个干什么吧?

买到出售合同里必须规定 这个商标会用来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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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eterhans 于 2012-2-17 20:15 发表



不是很理解 但是 代买的话 没必要 捏造任何东西吧? 代买方也不用告诉出售方 自己会卖给谁吧? 或者自己会那这个干什么吧?

买到出售合同里必须规定 这个商标会用来干啥?
很简单举例,比如写上了因XXXXX,或者是考虑到XXXXX,双方一致同意啥啥啥的,问题就在XXXXX上。
另外,一个双方协议,要第三方理解干什么,签完执行了就没事了。问题就往往在没执行完上,事就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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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omer 于 2012-2-17 20:21 发表


很简单举例,比如写上了因XXXXX,或者是考虑到XXXXX,双方一致同意啥啥啥的,问题就在XXXXX上。
另外,一个双方协议,要第三方理解干什么,签完执行了就没事了。问题就往往在没执行完上,事就出了。
没见识过 公司 对 公司的 合同.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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