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世魔头
原帖由 hu794 于 2026-7-5 14:27 发表 确实,国内外的自媒体基本闭口不谈。去年钥匙卡刚出的时候,什么阿猫阿狗自媒体都能侃侃而谈,播放量刷刷地上,流量狠狠地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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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阿当 于 2026-7-5 17:10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iPhone 应该出一个保障数字版游戏的权益更好,比如永不下架,或者下架了根据最低价格补偿什么的,结果最近 ps3 和 v 关服,争议更大了
在 Steam 的法律定义中,你在商店里点击“购买”一个游戏,技术和法律层面的含义是“购买了一项订户服务(Subscription)”。 具体体现在协议的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核心条款:第 2 条“授权”(Licenses) 这是最直接的法律声明,通常在协议的 第 2 节第 A段(Section 2.A) 中。其标准表述为: "The Software is licensed, not sold. Your license confers no title or ownership in the Software." (软件是授予许可,而非销售。您的许可并不赋予您对该软件的任何头衔或所有权。) Valve 在这里明确使用了 "Licensed, not sold"(只租不卖/授予许可而非销售) 这一数字产品通用的法律术语。 2. 概念定义:第 1 条“订户”与“内容与服务” Steam 在协议开篇就重构了“买游戏”这个词的定义: 你不是“买家”,而是“订户”(Subscriber):当你注册并使用 Steam 时,你是在订阅 Steam 这个平台的服务。 你买的游戏叫“订阅内容”(Subscriptions):你花钱获得的每一个游戏、DLC 或虚拟物品,在法律上都被称为一项“订阅(Subscription)”。每一项订阅代表你获得了访问和使用该特定“内容与服务”(Content and Services)的有限权利。 3. 权利限制:禁止转让与财产处置 真正的“所有权”允许物主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比如把实体游戏光盘二手卖掉、送人、或者作为遗产留给后代)。但 SSA 在 第 1 节第 C段(Section 1.C) 等地方明确规定: 你不能出售或向他人收取费用以获取你账户的使用权。 你的账户和相关的“订阅内容”是不可转让的(除非得到 Valve 的明确许可)。这意味着你无法将某个游戏单独从账户中剥离并转赠或二手出售,这从侧面印证了用户并不拥有该游戏的绝对所有权。 💡 行业背景补充 事实上,这种“购买数字游戏 = 购买使用权”的模式并不是 Steam 一家的做法,而是整个数字软件和游戏行业的通用标准。无论是 Sony (PlayStation Network)、Microsoft (Xbox)、Nintendo,甚至是主打无 DRM 的 GOG 平台,其用户协议的核心逻辑都是授予用户一个“可随时终止的、个人的、非商业使用的有限许可”。 如果你违反了服务条款(例如作弊、违规交易、欺诈等),Valve 有权终止你的账户或某项特定的“订阅”,届时用户将失去对这些游戏的访问权,且由于不拥有所有权,通常很难获得法律支持的财产赔偿。
巫毒
只聊风月不聊政治
原帖由 @shinsuke 于 2026-7-4 17:18 发表 避其风头 之后继续我行我素
原帖由 @arex 于 2026-7-5 17:46 发表 说白了就是要淡化什么下架、关服、补偿这种事,越是提这事就越描越乱,当作没这回事用户才敢大胆消费。主打一个怕就别买,买就别怕 事实上任何一家都不提供不下架、不回收之类的保障,比如steam,实际上steam用户还是挺敢买的。
原帖由 arex 于 2026-7-5 17:46 发表 说白了就是要淡化什么下架、关服、补偿这种事,越是提这事就越描越乱,当作没这回事用户才敢大胆消费。主打一个怕就别买,买就别怕 事实上任何一家都不提供不下架、不回收之类的保障,比如steam,实际上steam用户 ...
大侠
原帖由 @hu794 于 2026-7-5 14:27 发表 确实,国内外的自媒体基本闭口不谈。去年钥匙卡刚出的时候,什么阿猫阿狗自媒体都能侃侃而谈,播放量刷刷地上,流量狠狠地吃
天外飞仙
原帖由 tdsq 于 2026-7-5 18:28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Android 实际上类似钥匙卡的这种东西也是索尼先搞的,没人骂,任天堂只不过规范了钥匙卡(之前只是一行字叫你去下载,任天堂规定要有钥匙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