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屋
原帖由 beterhans 于 2012-2-16 17:06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iPhone 这话不对吧 如果领域不一样就能免于被起诉 那么2000年根本没有ipad这种产品 那这一审也站不住脚呀? 那我去注册个ibm 牌马桶 然后也能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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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omissu 于 2012-2-17 01:31 发表 不知道LZ想说些啥,勒索亮了 唯冠在2k年就拿了ipad,而且好像推出过产品,总不能因为苹果名气响就把自己号砍掉让苹果去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