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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被停權LIVE帳戶之用戶將喪失所有XB1遊戲使用權

live账号被封停,以前买的游戏也没了的确是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是,“XB1的遊戲已不再是玩家能買斷擁有的財產, 而只是使用許可證”这句话本身也有问题。用户购买软件时购买来的从来都是软件的使用权。过去就是这样,现在依然这样,将来也还会是这样。包括游戏在内的任何软件都是这样,这是知识产权类产品的特征之一。软件公司拥有的是软件的著作权,国内一般也称之为版权,著作权是不会因为用户购买了一份软件的拷贝就算做是用户的财产。用户所能处分的也仅仅是该份使用权而已。软盘、光盘什么的从来都不过是该虚拟物品的载体而已,所以反盗版措施也都是在限制使用上做文章。购买软件时均有license,授权了购买用户能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使用该份软件拷贝。哪怕开源免费的GNU相关软件也都有自己的GPL License。不仅软件如此,影视DVD、BD什么的也都一样。这也是数字下载能够被厂商接受的法律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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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odemummy 于 2013-6-15 14:35 发表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假设用户无论是因为其它原因(比如skydrive上传儿童色情图片等等)导致巨硬账户被封禁,那么用户账户下的游戏使用权也就成渣了?
考虑到现在还没有具体明文的license条款和官方正式公布的实施措施说明,但是如果单单是从这则推文来看,就是这样没错,因为这里仅提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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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3-6-15 14:44 发表

不能这么绝对。对于美国而言,法院有一套理论来判断一项涉及版权客体的交易,究竟是物权买卖交易,还是许可权交易。包括合同的明示(是否明确表明是许可权交易),交易的形式(是否有物理载体的移转),作品内容对 ...
再说明一次,这不是著作权交易(版权交易),而是出售使用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如果Microsoft之后受到了很大的压力,被迫修改了license也不是可能性为零的事情,只是这个谁都无法预测。

软件、影视DVD等所谓“物权”你别因为有了光盘这种物理媒介的存在而认为光盘就是使用权的本体,完全不是这样的。

[ 本帖最后由 浮世绒螯蟹 于 2013-6-15 15: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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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苦中苦 于 2013-6-15 14:48 发表



不太懂这方面。求指教

一般性的商业软件,例如Windows,Photoshop,Cad等等也是有实体光盘拷贝的,这种是怎么判定的?
实体光盘只是把软件deliver/distribute给最终用户的一个形式。以Windows为例,Microsoft一样也提供了官方授权的合法Windows光盘ISO下载。说得极端点,把Windows用软盘形式、磁带形式、打孔卡形式甚至物理媒介都不给让用户自己去下载都不影响用户已经购买到了一份有license约束的Windows使用权(虽然这么做之后,用户将Windows投入使用可能会麻烦点,可能造成顾客流失什么的,但这只是营销的问题)。充分体现Windows使用权核心的外在表现还是在于那个序列号(不同厂商可能有其他方式)。Microsoft也会以各种技术手段保证用户对于购买的Windows的使用范围不会超出License中约定的范围(虽然技术不一定是万能的)。
最后还是要强调一下,用户整个过程中始终没有得到过Windows的著作权(版权)。一点关系都没有。

[ 本帖最后由 浮世绒螯蟹 于 2013-6-15 16: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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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odemummy 于 2013-6-15 15:34 发表

问题是以前游戏产品的使用权归属为用户,而如今巨硬这么搞则把使用权归属为账户,而且这个账户还不是游戏使用权专用,而是获取巨硬服务的统一账户,这样导致用户丧失游戏使用权的可能性被无限扩大至任何一条丧失微 ...
是的,强制关联到了使用权到账号上(“归属”这个说法可能不太合适),主要就是这个账号还隐含地受到其他服务影响。接下来就是看Microsoft怎么进一步给个明确说明或者给个官方实施细则条款或者微调使用条款了,否则问题就多了。

还有,这次XONE相关不少客服口径也太不统一了,可见这些底层的人也不一定正确理解了相关政策。所以我们还需要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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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3-6-15 16:00 发表


首先明确的是著作权领域有“首次销售原则”:一个附着在载体上的作品(无论是原作还是复制件),随着它的第一次分销(即从零售商销售给第一个终端用户)后,著作权人就不得再限制该物的流通、该物所有者正常使用 ...
“出售使用权”我的意思就是给与用户使用授权,写得太快了……:D 另外音乐作品和软件作品虽然同为知识产权产品,实际操作由于各种历史因素存在多少还是有点区别。两个案例的区别还是可以理解的,同时第二个case并没有什么问题。
所谓“因为他已经明确添加了对载体自由使用的限制——通过技术措施,游戏绑定帐号,转移光盘实物的占有也无法接触其上的作品”,而事实上Microsoft并未限制载体,获得游戏的方式既可以是下载也可以购买光盘。而光盘的一次性使用,与账号关联诸如此类均为加诸限制游戏使用这个层面上。软件所谓的销售一直是在license约束的基础上实施的行为,所有软件的都是数字化的形式存在,这是和其他一些知识产权产品的一大区别。软件存在的地方,光盘、软盘、硬盘、磁带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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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3-6-15 20:00 发表

有多大区别?复制一张CD和保存一个已激活的软件,无论是在实行的难度还是效果上都没有多大差别。而两案的差别不过就是后一案,最初的购买者在转卖时还保留了一份拷贝罢了。尽管在两个法院用了截然不同的论证途径看 ...
"我的所有物自然应该由我支配",重要的是这个所有物究竟是什么东西。对于软件产品而言,单单那个载体,单单那个复制件到底能代表些什么?一般的消费者在软件购买时获得的所谓“所有权”只有在明确的license中被授予的使用权,没有授权的东西自然就是没有。技术的发展就是可以让这些超出license许可范围内的行为的控制变的更容易。你也应该看到了各种主要用于商业软件的license较少有不限制二次交易的,只是不少普通大众对此不习惯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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