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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修订的《德国刑法典》第86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或为用于传播而制作、储存、进出口以及公开或在集会中使用德国宪法法院认定的违宪政党或组织标志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这些宣传品包括旗帜、徽章、制服、标语口号、问候礼等等。第86条第一款第4项还规定,可用于复辟前国家社会主义组织的标志也属于该条款适用范围。
## 例外情况
德国刑法典第86条也规定,该条款不适用于以艺术、科研或者历史教学或报道为目的的对违宪政党组织标志的使用。如果犯罪情节轻,法庭也可免除对当事人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