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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iPad商标案判决曝光:唯冠违反协议

依然不清不楚,回信对商标描述模糊,没有地域限定,各方都可解读。而且联络信件对于以最终定案文本为准的合同案件不具备决定因素。直接把合同拿出来才是真的,邪恶地想想,估计合同文本描述有漏洞,对苹果不利,又或者IPADL签署的协议中虽写明了包含大陆地区的商标,但是相关文字又会把之后拿到商标权的苹果陷入商业欺诈的处境,陷入更麻烦的法律处境,不方便直接拿出来。
反正看热闹就是了,不过维冠背后的法律团队应该是好好研究过的,可能当时自己都没注意到,还是有高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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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eterhans 于 2012-2-17 20:02 发表

买 商标 找个人 代买 就属于 欺诈?
只要捏造或隐瞒事实就可能构成欺诈,如果文本中写进了一些内容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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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eterhans 于 2012-2-17 20:15 发表



不是很理解 但是 代买的话 没必要 捏造任何东西吧? 代买方也不用告诉出售方 自己会卖给谁吧? 或者自己会那这个干什么吧?

买到出售合同里必须规定 这个商标会用来干啥?
很简单举例,比如写上了因XXXXX,或者是考虑到XXXXX,双方一致同意啥啥啥的,问题就在XXXXX上。
另外,一个双方协议,要第三方理解干什么,签完执行了就没事了。问题就往往在没执行完上,事就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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