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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案卷出高洪波等国字号教练你们怎么看?看球区到底是不是都不懂球。

  在高洪波的笔录中,承认了曾向杨一民送现金和财物的事实。不过针对2005年赠送杨一民笔记本电脑一事,高洪波声称是杨一民亲口向他索要笔记本电脑之后,自己才送礼。高洪波的笔录称:“2005年8月我在北京休假,一天晚上我到杨一民家里去看望他。……在我们说话的过程中,知道他女儿考上大学了,我就问他还需要什么不,他对我说:‘我女儿需要一台电脑,你给买一台吧’。我说‘可以’,第二天我就到海淀区中关村电子城去买了一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当天晚上我就到杨一民家,……将电脑放在他家书房的桌上,……杨一民当时对我说:‘谢谢你了。’”

——从对话来看,还是应该定性为贿赂。朋友之间哪有这样直接问对方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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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yt777 于 2011-12-24 12:18 发表
但是这金额也太小了吧…………送台笔记本这放到现在算个什么事儿…………
一、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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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货膨胀,我觉得法律条文里的数额也应该涨涨才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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