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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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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油价下浮20%,6.37元/升*0.8=5.1元/升; (11月中旬公布)
2、宣布征收燃油税30%,5.1元/升*1.3=6.62元/升,石油公司代征;(与上条同期发布)
3、宣布取消养路费征收,原有征稽人员参加考核,不合格者清退,余者划转公务员编制;
4、宣布车船使用税由360/年,上调至1200元/年(小车) (12月下旬公布)
5、各地收费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过江桥梁、隧道,在完成收费还贷期后,应当停止收取通过费。但允许适当征收路桥维护费,维护费标准不得高于原通行费的50%,严禁还贷期结束前突击提高通行费。一经发现,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因通胀、人力成本提高、维修费增加等因素的涨价除外)
6、船舶、农机、发电机等非占用道路设备用油,现阶段难以在技术上区别,其用油暂不实行退税。
10月31日19:00的新闻联播节目,将在领导人活动后播出的第一条新闻——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燃油税。
1、燃油税将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将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2、第一阶段燃油税实施后将取消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已缴全年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可以到原稽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3、成品油价格维持不变;
4、将择机实施第二阶段燃油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将取消所有国道、省道的道路及桥梁、隧道等的收费。
10月31日新闻联播之后的焦点访谈节目,将对燃油税实施进行背景分析及相关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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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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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的觉得第五条能够实施么?
5、各地收费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过江桥梁、隧道,在完成收费还贷期后,
应当
停止收取通过费。但允许适当征收路桥维护费,维护费标准不得高于原通行费的50%,
严禁还贷期结束前突击提高通行费。一经发现,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
。(因通胀、人力成本提高、维修费增加等因素的涨价除外)
一个应该(基本得不到实施)
一个严禁(处以1000块罚款)
[
本帖最后由 大家好我是小叮当 于 2008-10-31 14:5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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