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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
233,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不曾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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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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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陆幽告黄健翔的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涉案文章提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与国家队时任主教练发生宫外孕之事,但采用了隐名的,并未写明包括该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在内的具体身份信息。文中涉及该人特征的语句包括“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身份”、“宫外孕”、“很多粉丝”、“很久在国家队的报道里看不见她的倩影了”等。陆幽需举证证明上述语句直接且唯一指向其本人。但陆幽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述语句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
,故陆幽所称涉案文章通过泄露其隐私的方式捏造其与国家队时任主教练性丑闻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综观涉案文章全文,其主旨是对国家足球队及主教练的评论,在文章未披露当事人姓名的情况下,一般公众阅读该文章后,尚不能必然产生针对陆幽的负面评价。陆幽所称其社会评价降低与黄健翔发表涉案文章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故对陆幽所述黄健翔有侵犯其名誉权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元,由原告陆幽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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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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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王二
于 2009-5-8 13:01 发表
[posted by wap]
投诉!标题人生公鸡!
233,标题说的是不曾偷,没有构成人参公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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