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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DQ9再不暴死的话,估计有人就要憋屈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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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lwbz 于 2009-9-26 10:13 发表

sinc朋友现在俨然成为A9新闻区的守护神了啊:D
果汁老師還不敢大方承認自己就是a9的sinc系列ID呢,現在的大號叫做812346。

其實我是可以看出果汁老師能在兩地裝出略有不同的發言文脈,這種技巧與付出值得我在這裡公開表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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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黑龙 于 2009-9-26 18:51 发表

一样?莫非是同一地区的?我当年在巴哈讨论区也看到过类似的罕见例子
事情經過:

黑龍老師在TG討論串為了證明a9新聞區管理的公正,提供自己持有ID發表360負面新聞貼遭a9超版轉360區的站內通知信作截圖證據。圖片中黑龍老
師將信件內文記載的標題文字用紅字予以抹去,其後遭本人揭發比對結果竟然與現存360區同日sinc發表的新聞貼標題長度「高度近似」。

黑龍老師的答辯:
稱360區現存當日(2007/11/14)新開討論串有sinc參與豈能保證自己就是sinc?自己發的新聞貼被轉區後也有可能遭版主刪除。

上回情節:

遭深入證據指出現存360區當日新開討論串僅有五篇,唯有sinc發表之「微軟三維修相關新聞」符合新聞貼且具負面性質後,改稱自己沒有公開原發貼
標題內容的義務。

[ 本帖最后由 村上春樹 于 2009-9-26 22: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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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提醒一下黑龍老師,我在巴哈姆特的資歷也快滿八年了,看過不少同ip被揭發分身馬甲的案例。由於台灣這裡ADSL為上網大宗
,動態IP的分配法基本上保證了大多數相同IP背後真相推測的的可信度。唯有其一例外,在台灣或是大陸看到61.219.XX.XX的IP
,那是台灣中華電信公開的PROXY,基本上連大陸要透過這個才會快。

絕大多數被揭發的當事人都是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也就是此分身ID自我拋棄不再使用。從這方面來看同樣都是採取分身馬甲作為
自己形象的投射轉化搞雙重人格或自我吹捧某主題或事物都好,這些人在知恥上面的表現還是比某些大陸馬甲分身人士來得好上一
等。

心理健康小提醒:請勿對號入座。

至於大陸地區網站使用的上網大宗是不是也是ADSL+動態IP,這就不是我能回答的問題了。也許黑龍老師這麼巧地使用動態IP,又這
麼巧的與a9 812346等用戶馬甲群相同。台灣上網人口也不過幾百萬,ADSL動態IP要一樣還能被抓出分身這機率已經那麼低了,這
種事情還能在一個省就等於一個台灣那麼大的中國大陸發現,網路世界真是無奇不有哪。:D

[ 本帖最后由 村上春樹 于 2009-9-26 22: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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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對於公訴罪的嫌疑犯提出告訴,法庭上陳列了排山倒海的證據威壓,此時我們天才的被告這麼說了

「我要求檢察官拿出生命或是職業與我對賭,否則我沒有必要拿出可以讓我脫罪的證據的義務」

「法官大人,我無罪。」



說句不好聽的,讓我覺得很可恥的那位台灣前總統已經都瘋了,只是他沒像你那麼瘋就是了。

[ 本帖最后由 村上春樹 于 2009-9-26 22: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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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黑龙 于 2009-9-26 22:35 发表

可惜你和我的关系并不是检察官和被告的关系,检察官的指控可以导致被告被判刑,所以被告必须找证据证明自己无罪,而你的指控对我来说等于浮云
我和你是普通人对普通人,如果要承担义务,自然要对等才行,否则我干 ...
你當然不用承擔義務,你不拿出能讓自己脫罪的證據也沒人會到你家樓下敲著銅鑼或是拿紅漆灑你家大門逼你發表哪。

只是這就很像是媒體記者不斷追問上社會頭條版面的當事人解釋自己行為的動機時,報上卻大大記載著當事人稱「不願意回答」

此時讀者心中的公論,也就是我在這裡要操作的重點目標。:D

打個比方吧,某藝人被人質疑到某女藝人家中過夜,被記者追問後卻說我沒有義務回答當天夜間的行蹤。

此時讀者怎麼想,我想你也想得到了。:D

[ 本帖最后由 村上春樹 于 2009-9-26 22: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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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龙 于 2009-9-26 22:49 发表

我前面已经说了,不是我不肯承担义务,我只是说应该对等,现在不是我不愿意,而是你不愿意,你心虚了 :D
我也沒看到哪個瘋癲藝人說回答記者提問問題時,要記者拿出職業或視生命當賭注的。

記者與採訪者都是對等的,誰也沒有回答誰問題的義務。只是記者有筆,筆下記載的事實可以傳達一種訊息給讀者。

我想大陸地區那裏的報紙應該也很常見記者訪問政府人士、藝人、社會案件當事人時,竟然得到當事人不願意回答的記載

此時黑龍老師只要想想你會怎麼想的,就能知道您的A9新聞區分身事件演變至今的局面給人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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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hinStone 于 2009-9-26 22:46 发表

貌似SINC系列会显得的更低幼或无厘头一些,不过也可能是主场的气势使然~
sinc系列ID曾說過一種強論,當時也被我噴死了。

「KZ 2是強作,強作就敢選在淡季發售。戰爭機器2是為了躲開kz2所以提早在11月上市」

至於KZ 2的銷量下場,這就不是SINC願意繼續戰鬥的題材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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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黑龙 于 2009-9-26 23:06 发表

又在做不当比喻了,你在前面把你和我的关系比作是检察官和被告的关系,这里又比作是媒体记者和诸如艺人之类的公众人物的关系,检察官可以使被告锒铛入狱,而媒体记者手握舆论大权,乃无冕之王,媒体在美国被称为三 ...
你果然看不懂我給你設下的圈套。

法官檢察官的環境是說明當被告有義務為自己辯駁時(其實也不算義務,只是這牽涉到生命財產),被告提出與告訴方對賭職業與生命的要求已經傻到全世界從未耳聞。
記者與被採訪者的環境是當說明被採訪者與記者對等,受訪者(受質疑者)沒有義務為自己辯駁時,被質疑者提出與記者對賭生命與職業的妄語也從未耳聞。

所以無論你有沒有義務回答一個網路上的質疑時,你已經沒有選擇了。因為有沒有義務都沒有差別,不回答問題不能讓你於法庭上脫罪,或是於媒體版面上博取同情。您在一個沒有義務關係的
網路對答時,針對質疑採取了不回答的策略。並聲稱因為沒有義務回答,所以要我回答得拿出抵押。

我想社會上就算是窮極惡煞,或是道德觀底線甚低者,都未曾在新聞版面上被記者記上一筆:「受採訪人稱記者須拿出生命賭注作為採訪要件」。
您的品格是不是已經比全中國大陸監獄裡面關著的低劣人犯還不如不堪了?
:D

[ 本帖最后由 村上春樹 于 2009-9-26 23: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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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hinStone 于 2009-9-26 23:13 发表

好像当时我也在场呢,主题帖现在应该还在呢~
不知道這裡有沒有索飯要繼續接力下去,可能會有,各位可以拿杯水來期待一下。:D

ODST的銷量何時出來啊。混想看看一個月sce宣稱100w的語odst比比看的結果,當時好像此ID說過odst躲開kz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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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記者掌握第三權,這點我很同意。不過果汁老師靜下心來想一想吧。

法官有決裁被告的生命財產之權、媒體有操縱社會輿論之力,這兩者有如此高漲的權力下,為何您似乎都未曾耳聞受質疑者或被告提出「質疑方需拿出生命或職業作抵押」之要求呢?權力越大責任越大,相對來說被告或是被採訪者就算傻了,提出這種要求好像也有那麼一點點道理吧?儘管下場都還是一樣。

回頭來談我本人。

我只不過是一個台灣人,目前也沒有掌握什麼社會力量可以煽動人心。你面對我質疑不但是毫無義務關係,我更因為沒有媒體那麼大的權力哪。社會上窮極惡煞,或是品行低劣的社會案件嫌疑犯,哪一個你看過被記者記上一種訴求:

「你們媒體tm的權力太強了,要是我拿出證據說明我清白,你們報社先跟我做抵押,否則我老子不想理你。」



回到上面的老話,我想人就算賤格至要給社會法律作制裁,他的思考與人格還是有下限的。我相信你識字二十幾年有餘,應該也沒看過這種報導吧。

那我只能往比較不好的方向去推敲了,可能您的思考與品格還不如˙那些社會上的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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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黑龙 于 2009-9-26 23:25 发表

自己逐渐陷入窘境还说给别人下套……

法官检察官拥有生杀大权,可以剥夺被告的自由甚至生命,媒体记者也拥有舆论权力可以给公众人物造成影响,他们就是靠这些权力来迫使别人必须证明自己做过什么或没做过 ...
所以我就繼續渲染這個話題,讓大家看您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您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不是812346,那很好啊。但現在的局面便是你有證據也不拿出,終究檯面上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您的清白,其他看官就自有公論了。畢竟拿個證據並不是要費你很大工夫的事情。

其他論點我在前面已經做了補充,請慢慢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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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想出了一种法子,特别提供给深受媒体狗仔爆料文化所扰的政府人士与艺人朋友们。兹列如下

“阁下媒体掌握如此雄厚的舆论操作资源,笔下所言甚者影响当事人一生之名誉及清白。面对此等事件XXXXXXX之报导质疑,本人在深信自我清白的前提下为了制裁媒体滥权,特提出XX报社总执行长XXXX即采访组记者XXXX提出报社股份及保证金XXXX万元整。贵方若能接受要求,一当本人证据在客观标准下证明本人行事之无瑕,贵方需即将抵押物产权及金额择期与本人洽谈转让事宜。

再三重申,本人于xxxxx事件上绝对清白,若xxxx报社不愿与本人做抵押交换事宜,本人依旧清白。
                              
                                                 立书者:张国志先生 于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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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黑龙 于 2009-9-27 00:08 发表

你又胡扯什么,正因为法官检察官和媒体记者的权力很大,所以被告和公众人物都处于不利状态下而不得不就范,自然无法提出什么额外的要求。

检察官拿出一堆证据指控你有罪,你只有两个选择:不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清 ...
法官檢察官就算了,他直接可以判你入獄哪。雖然我保證法庭上作這種抵押訴求的被告絕對得不到檢察官的同意,直接斥之為瘋癲外加藐視法庭罪條一等。:D
逞口舌之快還不是一種下場,沒證據就得有罪。但是媒體就不一樣了,其實這個社會上面對媒體質問,也是很多當事人選擇不回答的,自然社會也會有一種輿論出來了。

黑龍老師哪裡看到的媒體這麼強力,所有當事人都一概乖乖地作出回答?這是您那個省份獨有的新聞文化嗎?流氓報社啊?我tm的不想回答就交給你們去寫還不行哪?

網路論壇雖然不像媒體那樣廣布,但性質還是很類似的。網路論壇大家都看得到,你面對質疑不作回答,自然其他人也會有一種想法出來。:D

你當然沒有義務回答我的問題,你不回答我也不能拿你怎樣。不過大家就是看你面對質疑沒證據證明自己清白,這是一種現實,現實就交給個人心中的尺度來度量觀點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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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黑龙 于 2009-9-27 00:10 发表

不是我不愿意,而是你不愿意,你心虚了 :D
你面對質疑至今不敢提供證據的行徑,就如我上面虛撰的「張國志老師昭告媒體與社會之書」一樣荒謬敗德。

真的不意外,我那篇公告文就是揣摩您的心思與發文語氣寫出來的小品作。:D

TOP

“阁下媒体掌握如此雄厚的舆论操作资源,笔下所言甚者影响当事人一生之名誉及清白。面对此等事件XXXXXXX之报导质疑,本人在深信自我清白的前提下为了制裁媒体滥权,特提出XX报社总执行长XXXX即采访组记者XXXX提出报社股份及保证金XXXX万元整。贵方若能接受要求,一当本人证据在客观标准下证明本人行事之无瑕,贵方需即将抵押物产权及金额择期与本人洽谈转让事宜。

再三重申,本人于xxxxx事件上绝对清白,若xxxx报社不愿与本人做抵押交换事宜實屬貴方立場不堅,本人依旧清白。
                              
                                                 立书者:张国志先生 于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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