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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评]
VGL这事,仔细想想其实挺无奈的
nono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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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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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萝卜
于 2014-8-12 08:53 发表
道歉了吧,上次的帖子里道了好几回,老拿这个追着也没什么意思
开始是道歉了,但只是避重就轻。之后的回复有人指出早就知道拿不到任天堂的版权为何不改海报,就马上装死删帖了,道歉的见多了真没见过这样的。
另外有新消法,演出门票应该也是消费协议的一种,具体我不懂说错了勿怪。
“退一赔三”保底500元
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法》将现行《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旨在有效调动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对违法经营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相比于现行《消法》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受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结下刚开始出来不过是“是我们能力不足,但公安任地狱实在太狡猾,不过大家给我个面子,稍微骂几句可以了啊”,真涉及到核心问题的时候就毁尸灭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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