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尚未登录:请 登录 | 注册 | 标签 | 帮助 | 小黑屋 |


 22 12
发新话题
打印

关于版权的——香港市民大战特区政府&无良奸商

最近版面上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争论得可真凶,恰好在网上看到一个东西,大伙儿乐乐吧~~~以下是正文
http://www.xbox-sky.com/showthread.php?t=129324

================
目前香港政府正在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其基本内容。简单来讲,就是为避免下载“影响”创意工业,只要你从网上下载一幅图,复制、粘贴一个字,都属于违法。结果这条新法例毫无疑问的,引起了广大市民的激烈反弹,各个论坛战况激烈,硝烟弥漫,唱片和电影协会的枪手往往刚一露头,便立即被广大群众轰杀至渣。因战况过于激烈,以下仅摘录部分最具代表性发言:
引用:
良心,公义和勇气的呼唤!!


政府为左保护一小班商人(整d野唔好睇,又过时),一次过封杀所有有关上网ge野
首先在此声明一句:我从来没有下载本地歌曲、电影,我获取这些信息的途径是从电视台和road show。

原因??平心而论,很多人宁愿看外国作品都不看本地电影。为什么?你不觉得大部分本地电影没有什么大创意,来来去去都是用同一种模式,几乎全数是爱情胡闹,就是将最流行的模式或剧本互抄。相比外地作品本地作品大多缺乏深度和质素(留意我用的字眼是「大部分」)。
而本地的创意业希望利用这大部分劣品的作品,赚取相等于外国电影的利润。
举日本为例,日本是一个注重版权的国家,但是其下载私人用是合法化的。为什么??因为人家的经营模式赶得上大势,下载变成帮其商品宣传,利润比以前更丰厚,因为人家制品有质素,下载后你会觉得买正版是值得的,于是人家的正版一样卖到断市。而且人家一张VCD或DVD的物价比我们便宜很多!!
(英国的基层人士,一般的收入大概为8英镑/小时;香港的基层人士,收入大概为13港元/小时。
英国的一片电影DVD价钱大概为5-6英镑;相对之下,香港一片电影DVD价钱为100-200港元。)人家创意业根本不用政府保护,甚至觉得政府有少许拖住步伐。其它国家例子我不举了。那为什么香港的创意业做不到??很明显是赶不上大势,过时了。而且质素.......,下载后人们觉得不值得买。很明显是自身问题,现在却怪罪市民身上。

只是计算香港的计算机从业员有多少,一次性封杀就会差不多有多少人失业。这么简单你不是不懂计算吧!看看哪一边比较多人吧。而且一次性封杀的受害正当行业不只是他们 J

这个世界和商业社会有一个法则叫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赶不上潮流的话很快会被淘汰,即使你多有心血去经营都好,都会被时代洪流无情的摧毁,这是现实的残酷。

我在这里举实际的证据和数据比例吧!

这里我讨论音乐业。
一个国外真正产品优秀歌星歌的歌,它在国际网络上被广泛免费流传,其下载数往往达到百万以上。因为其质素优秀,会有多于有十分一的听众买他/她的正版vcd或dvd,因为是有价值的,是珍藏品。f
来上数学课吧!假设下载数是二百万:
_
其全球销量最少是用十万张碟计算,不卖断市就有鬼!!

同样是香港的歌星的歌,它在网络的传播上的角色和定位与国外歌星的是相同的,双方是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那为什么本地唱碟业会长期萎靡??那以科学精神和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就是其质素问题了。网络听众(下载的人)下载后听了,太多数是用完即弃,或者听几句后就DELETE,我这里网上听众不是指香港的,是全世界的(我再说一次,这种比较应该用全世界,因为网络是覆全世界的,就是地球村理论。而且其实音乐业不应该只局限于本地)。还有质素不是由我和你定义的,而是从其销量定义的。作战2000论坛.M O z
大家同是地球村民,也是同行。为什么人家外国可以在下载流行的环境下生存甚至比以前赚得更多,而本地的做不到??根本是本地业界商品质量有问题!!)\%Z F J&e k
我打个比喻:餐厅A是小餐厅,它食物质素差劣(也就是怎样用心血经营也是小餐厅的原因),光顾的人会有多少,代表香港本地唱碟业;餐厅B是大餐厅,它的食物质素优秀,光顾的人会有多少??
我敢担保,一旦封杀下载(不要说到等于封上网的等级那么遥远了),本地唱碟业因为失去下载这宣传渠道而比以前更惨淡!作战2000论坛4l6?)],b L e O
香港业界自己无料,赚唔到,推卸落市民身上,仲要希望透过政府立法令自己永远唔会过时,之后从市民身上榨取更多GE钱(例:立法后,政府会收卡啦OK更多版权费,卡啦OK被迫加价,等于向市民收。之后政府用E笔纳税人同市民榨番黎GE钱去帮D无料业界向市民榨更多钱),而且不惜打破好多无辜人GE饭碗。h
亏政府E家咁大声话支持公平贸易同反垄断!!!!作战2000论坛 P0g A k ? w p _ { z
根本唔只系有冇得DL图片GE问题了,简直系严重到出汁GE官商勾结。大家会容忍吗??

唔系净系o系e度叹气、o系e度吠政府ge时候了!!
大家一齐一人一信去信政府!一齐闹上各个公共煤体!!电影、报纸、所有你地知ge香港网上论坛、去城市论坛,话俾所有人听,
向政府高层同商人警告,我地!!唔系俾佢地榨钱用!!
拿出自己的良心和骨气吧!!

=======================

政府玩野!上网犯法化??
请想象一下,某日大家在yahoo新闻看到一篇评论,想回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于是一个copy & paste就在板上转贴。第二天,几个海关找上门来,把你逮捕,原因是因为你侵犯了某报的版权,你没有得到该报社允许......

没错,政府的咨询案,就是会做到这一步。

大家敢说自己的计算机里面没有侵权的东西??没有??真的??那「我的图片」里的是什么?这个高达的图片或是这个Hello Kitty的图片,你有得到版权人的允许吗?mp3里面的歌呢??

没错,在4月30日截止的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咨询案,就是会做到这一步。



那到底政府在保护什么??

先不管政府在保护什么,就只看看争议最大的P2P和BT下载(以下通称BT)吧!

对对对!禁止是可以保护本地创意工业!但是背后要牺牲多少人??

首当其冲的相信是平日倚赖BT下载的人,他们一下子失去了娱乐。对!是活该的,但是有没有想过他们之后会做什么?答案是四出游荡。一堆四出游荡的人对社会治安有多大影响?大家是成年人,应该很清楚吧!

之后就是卖计算机的人了,就是黄金和高登里卖正牌硬件的人了,为什么??因为对于很多没了下载的人来说,有计算机=无计算机。那既然等于无计算机还买什么计算机?那卖正牌硬件的人的客源......然后就是他们的饭碗问题了......

再之后就谈谈旺角信和吧!信和里不是有很多卖正牌动漫商品的人吗?他们的商品为什么那么畅销?没错,是BT带来的。市民透过BT下载香港看不到日本的动画,认识到其作品,喜欢其作品,卖其外围商品,那BT的作用就是帮其商品宣传了。谨记,商品本身是正牌的。BT被封后,那些经营正牌生意的人要失业了。而事实上,动画本身并非版权人主要收入来源,其外围商品才是。

如果为了保护所谓版权(正确来说是本地创意工业的话)要令无数无辜行业人士受坏灭性打击,这社会代价是否太大?那的确令人三思。 (本人意见:而且事实上本地创意工业萎缩原因并非下载,而是其质素。)

听到本地创作人说:「要封下载,因为那在抢我的钱。」



那封了下载的话......你是否为了你这一班小数的人在抢其它一大班无关人士的钱,甚至要打破他们的饭碗?

==================

「香港电影工业应变小组」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
公开警告:「香港电影工业应变小组」窃听香港居民网上通讯,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

「影业小组」(香港电影工业应变小组)雇用「电子侦探」窃听香港居民网上通讯,已经明确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基本法》第三十条原文: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一:「影业小组」并非有关机关。有关机关系指法律明确授权机关,例如警方、廉署、海关等等。「影业小组」系民间组织,又无法律明确授权,所以无权监听。因为无监听权,监听就变为窃听,属于非法行为。

第二:就算授权机关都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检查,现在香港亦无适当法律程序处理网上监听。四月尾,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施韵意已经判决廉署偷拍及偷听行为属于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法院将会不接受从偷听而获得的证据。

第三:合法监听只可以系公共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之两个前提下进行。侵犯版权系无危害公共安全成份,所以第一前提不成立。由于现时香港甚至全世界都未有成功刑事起诉BT传送行为之案例,BT传送行为未被定案为犯法,所以第二前提亦不可成立。要到法庭判定第一个刑事BT传送案例之后,第二前提先有可能成立。现在就算系有关机关监听BT行为亦属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

第四:虽然BT传送电影可能侵犯版权,但不代表「影业小组」可以违法监听。正如一个人拖欠财务公司钱,财务公司亦无权未经法律程序,自行夺取欠债人的财物,更何况非欠债人财物?非法夺取他人财物系会构成抢劫或者偷窃罪,属于刑事罪行。

第五:「影业小组」雇用的「电子侦探」系监听过程当中,点样确定自己冇侵犯无辜网民之私隐权呢?「影业小组」同「电子侦探」无知到自己已经违反《基本法》都懵然不知,广大网民有冇信心呢班人有小心又认真考虑过尊重大众私隐权?他们有冇能力、资源同技术保障从监听而得到的市民个人资料不被黑客盗用呢?近日外国就有大量私人信用咭计算机数据被黑客盗用,信用咭公司系财雄势大,资源充厚,保密技术先进的机构,一样会失手。你可以相信一个「影业小组」同几个不知名的「电子侦探」吗?


看过以上五点,各位BT网友、广大香港网民,相信大家可以明白「影业小组」公然侵犯你自由传送信息权利。你有乜方法保护自己权益呢?以下系小弟免费提供俾你的专业意见:

方法一:如果你无侵犯过佢版权的话,花小小时间,发信去「影业小组」同「电子侦探」,要求佢停止非法监听与及提供佢无监听过你的证据。同时警告佢,窃听行为系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你会保留追究权利。当然,如果你有可能侵犯过佢版权的话,就切勿用呢一个方法。

方法二:电邮、写信或者约见立法会议员,向佢反映「影业小组」违反《基本法》的行为,问佢有冇办法可以帮手保护《基本法》给予香港居民的公众权利。同时亦可要求议员代表广大选民向有关官员及机关提出质询,询问相关人士系「古惑天王」一次侦查当中,有无人员或个人涉嫌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非法窃听香港居民网上通讯。记住搵直选议员呀,佢会好有热心同动力帮助选民。香港立法会议员联络网址: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 ... yr04-08/members.htm

方法三:电邮、写信或者约见「香港人权监察」主席何秀兰,向佢反映「影业小组」以及香港海关系调查「古惑天王」一案时涉嫌违反《基本法》之行为,请求记录甚至提供协助。「香港人权监察」联络网址:
http://www.hkhrm.org.hk/CR/viewsonrestrictions.htm

方法四:如果你有钱,又有时间的话,可以考虑请律师代表你去警告甚至起诉「影业小组」同佢雇用的「电子侦探」。如果你无钱,但系有时间的话,一样可以对个班人采取法律行动。去法律援助处求助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程序的连结:
http://tel.directory.gov.hk/index_LAD_CHI.html

方法五:如果你无钱,又只得一个钟时间的话,可以用印字机印左呢篇文,再影印一迭,四周围派都有好大作用。

方法六:呢一个系非专业意见,系良心意见。学「义仔」话,今年七月一日,一齐高举义旗,大声呼喊,去上街游行。去反对「影业小组」侵犯你的私隐,你的自由及秘密通讯权!

各位网友,各位市民,以下系部份「影业小组」同佢雇用的「电子侦探」违法侵权之数据及证据,可作参考:

第一:「影业小组」成员林旭华系2005年4月28日上午9时20分「香港电台」第一台节目「千禧年代」公开承认「影业小组」雇用「电子侦探」监听香港居民网上通讯。以下系节目连结:
http://www.rthk.org.hk/rthk/radio1/HK2000/20050428.html
(节目第一小时与本事件无关,精彩内容系第二小时)

第二:「香港电台」第一台节目《自由风自由PHONE 》2005年4月25日讨论香港廉署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偷听事件」连结:
http://www.rthk.org.hk/rthk/radi ... nview/20060810.html

第三:「无线电视」2005年6月13日节目「新闻透视」,探讨「BT浪潮」。节目尾段,一名英文名字叫 ****el男子,涉嫌公开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违法窃听以及妨碍香港居民网上通讯。该名男子极有可能系「影业小组」雇用的「电子侦探」成员之一。我自己为免侵犯「无线电视」版权,就不作连结。大家有兴趣的话就去 news://news.idsam.com 的 bt.tv.hk 新闻组,翻查6月13日新闻,就可搵到种子收看。

第四:「香港电台」2005年6月20日节目「铿锵集」讨论BT。节目第三分钟左右,荧光幕上清楚显示几个 I P 地址,香港海关高级督察温庆全与及另一名同事,有可能因此涉露被侦查人仕个人私隐。温督察又公开承认「香港海关」正全天候监视互联网上通讯,呢种侦查手法极有可能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小弟看完节目后,有小小不寒而栗,因为香港互联网已进入一个白色恐怖境况。大家有兴趣的话就去 news://news.idsam.com 的 bt.tv.hk 新闻组,翻查6月20日新闻,就可搵到种子收看。

最后送俾大家一句说话:

「你可以做的事其实好小,小到微不足道。
但你一样要做,因为好多人一齐做的话,
小小的事就有不可抗拒的庞大力量。」

--- 甘地,印度民主之父


TOP

分析《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咨询文件
April 8, 2007 at 10:07 am · Filed under 数码版权法咨询

(注:此文修订自早前的《细看侵权刑事化咨询文件》系列,加入经过更多讨论后的新见解及论述,欢迎各位细阅及广传)
政府现在进行数码版权修订咨询,虽然政府主力宣传当中关于 P2P 刑事化的部份,但我们可以看到文件还有更多令人担心的地方,下文将与大家分析。
不过,在分析文件内容之前,更必需指出文件咨询的方向及提出的建议是向版权持有人 — 尤其是企业 — 倾斜,并未有充份聆听使用者的意见,亦未有充份考虑版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还有,虽然政府希望香港成为世界上版权条例最先进的地方,但是整个版权观念仍是完全固守于旧式封闭版权,对日渐在世界流行的开放式版权未有支持,在是次咨询中毫无提及。所以,整份文件除了内容及建议外,在方向及概念上都有着根本的问题。

第一章 - 未获授权而上载和下载版权作品的法律责任

很多人都谈论此章有关点对点下载 (P2P) 的部份,但要留意的是咨询包括的范围并不单止是 P2P。对于扩大刑责范围,政府提出以下三种可考虑方案 (同时欢迎市民提出其它方案,或完全反对扩大刑责):
1. 任何人如未获版权拥有人授权而从互联网下载一篇文章或一张照片/图像也可招致刑事检控,或
2. 由于下载版权作品的点对点使用者,会同时让其它点对点使用者存取他刚下载的档案部分,以及他在指明数据夹内储存的档案,因此该等使用者亦会引致刑事罚则,或
3. 只把造成直接商业利益或程度严重的未获授权下载活动和分享档案活动定为刑事罪行
很明显,第一个方案的管制最为严厉,程度大得任何一个使用互联络的市民都很有机会犯刑事法例。正如英国的智库 IPPR 说过,「it doesn’t make sense to have a law that everyone breaks 」。
全面将未授权下载刑事化,其影响相当大,下载一篇新闻、一张相片都已经触犯刑事法例。在民事诉讼下,对下香港没有代理的作品 (如日欧美的电视剧集或没有官方中译的文字创作),鲜有原版权持有人来港诉讼。但转为刑事化后,就算在外地的版权持有人无意控告,政府仍可以刑事法来检控,与原版权持有人的意愿相违。
第二个方案是技术性的定义,但此定义未能切合科技的发展。现时越来越多分布式传播系统 (例如 Skype 及 Freenet),会自动上下载及传播数据及档案,以加快整个互联网的连接速度。在此类系统中,用户会随机或无定向地上下载档案,而且这是使用点对点技术的。在咨询文件的方案中,此类技术都会令市民不知情地触犯刑事法,显示此建议并不能切合科技的发展。
第三个方案看似温和,但需要留意「程度严重的未获授权下载活动」亦列为刑事。如何才算是「程度严重」呢?下载十张图片?二十篇文章?互联络使用者每天都在下载图片及文字,每天下载过百图片及文章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当中很多会难以确定版权持有人是否允许下载,如何介定「程度严重」的标准令人担心。

第二章 - 为透过各种传送科技向公众发放的版权作品提供保护

这一章,政府咨询的是:
1. 应否在香港的版权法例引进条文,给予版权拥有人透过任何一种传送科技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的权利
2. 若要引进,请大家就侵犯这项权利的行为应否招致刑事罚则提供意见。」
这部份,政府旨在想一次过解决所有媒体的版权问题,方法是给与版权持有人拥有所有媒体传播作品的权利,包括所有未流行、甚至未面世的传媒方法,连蓝芽档案传送、MMS 手机讯息传送、USB 线传送等亦受影响。明显地,这个提议已经完全超出互联络侵权的范围,而且不同媒体有不同特性及需要考虑的情况。这个问题涉及非常多的媒体,连手机、MP3 机、各种计算机联机、各种影音录制系统以至将来所有新传媒播媒体都受影响,将此列入是次咨询中视为一部份恐怕难以取得各界共识。
还有,政府提及将任何一种媒介的传播权给予版权持有人,这其实即是 DRM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提供的部份功能,例如限制使用者不能将 CD 转为 MP3,不允许自行烧录像碟,电子书 (ebook) 不可再传送等。虽然政府说旨在限制「向公众传送」,但现有相关的技术会直接严重干涉使用者的权利,令市民购买唱片、影碟或计算机档案后无法在自己拥有的传体之间传送,政府必需仔细考虑。

第三章 - 互联网服务供货商在打击网上盗版问题上扮演的角色

这部份文件说是咨询有关互联网服务供货商 (ISP) 的法律责任,但其实影响很广。政府建议
1. 订立通报制度,让版权持有人发现侵权后可以更直接地向 ISP 通报,加快移除版权物,同时用户可以表示反对,要求 ISP 重新上载档案
2. 制订对付重复侵权者的措施,包括运用技术去识别这类侵权者,并限制向他们提
供的频宽;或采用过滤技术堵截侵权活动
3. 如果版权持有人发现侵权并向 ISP 索取用户数据,ISP 就必需提供数据,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建议,由于这种制度会直接影响互联网上的信息流通,其审批条款的订立要非常小心,否则会变成网上言论封锁。同时,负责管理此制度的组织必需确保公平对待版权持有人及使用者,任何一方提出通报或反对都应以相约的时间完成处理,不能倾向帮助其中一方。
至于第二项建议,则根本上是将国内的互联网封锁移植到香港,在技术上亦非常相似,令市民无法连上指定的网站,或不能浏览含有某些字眼的网站。这种封锁对言论自由是绝对的伤害,会令网上发言人人自危、自我审查,是不能容忍、不能接受的建议。
关于第三项建议,虽然过去一年来各大 ISP 都已愿意提供客户数据,但看来版权持有人仍不放心,想由法律途径强制 ISP 提供数据。他们加强力度的同时,市民的私稳保障也就同时削弱了。政府如要订立此法,先决条件是必需要有妥善的机制,保证守法的市民的私稳能得到保障、不会错误向版权持有人提供市民的个人私稳资料。
- 隐藏引用文字 -

第四章 - 协助版权拥有人对网上的侵犯版权行为提出民事诉讼

本部份,政府提出以下咨询:
1. 应否设立机制让版权持有人毋需经过法院向 ISP 索取客户资料
2. 应否立法强制 ISP 纪录客户所有网络活动
3. 如不修改法律,可否以指引及措施让版权持有人较便捷地向 ISP 索取客户资料
首先,对于第二点,就如文件中曾提到,政府要求互联网统一纪录客户所有网络活动,信息量非常庞大,所需成本不低。这纪录是为了协助版权持有人而强制实行,如果将这成本转嫁到客户或 ISP 身上,则非常不公平。但版权持有人又是否愿意承担这笔费用呢?如将庞大的费用算在侵权人的罚款,侵权人可能根本无法支付,又是否实际呢?文件中亦提到,业界现各有其网络活动数据纪录制式,政府应多考虑及研究如何善用现有资源,避免令 ISP、市民或版权持有人需要承担额外开支。
至于第一点,则是非常危险的建议,无视现行的法律制度,让版权持有人避过法院就可取得市民资料。此提案是再进一步强化第三章的提案,市民私隐将失去法院的保护,即是将市民的私稳权削弱至危除的境地。第三点美其名是「基于现行法律」,实际上即是想「走法律罅」,以另一方法寻找让版权持有人更易取得侵权者资料。其实,文件中提及美国的 John Doe 诉讼,让版权持有人在未确定侵权人姓名时提出诉讼,政府应多考虑此方案,并加以改良及应用于香港。例如,政府可研究诉讼先以匿名进行,在确定侵权者有罪或必需要取得其身份时才披露,以保障市民权益。
此部份的咨询完全着重帮助版权持有人进行诉讼,政府有没有考虑过同时帮助市民抗辩及平反呢?政府单市面帮助版权持有人;未免对市民太不公平了。

第五章 - 侵犯版权的法定损害赔偿

本部份的咨询,是关于:
1. 是否在法律上订明上下载侵权的赔偿金额
2. 如是者,如何计算侵权金额
这种做法在一些国家正在实施,但我们可以看到当中的问题。以香港的版权现况而言,版权持有人需要证实侵犯版权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方可向对方索偿。此机制一直以来在使用者及版权持有人之间取得了平衡,令网上报章转载或图文下载没有成为诉讼对像。但是在定额赔偿下,此平衡将会被打破。版权持有人将毋需证明其经济损失,就可以直接向侵权者索偿,就算只是微不足道的图文转载或下载,都可能依靠金额计算办法而变为天文数字 (例如因为该网页流量大)。其实现有的法例已足够令侵权者要为版权持有人的损失作出赔偿,并由法官审视赔偿数字,有效保障版权持有人的利益,毋需要定立定额赔偿法例。

第六章 - 为暂时复制版权作品提供版权豁免

此部份的咨询内容为:
1. 是否为互联网服务供货商 (ISP) 的快取记忆 (Cache) 设立版权豁免条款
Cache 是互联网数据的临时记忆,例如计算机浏览网页时会临时记录网页内容。不单止是个人计算机,ISP 亦有其快取记忆,以加快客户存取网页的速度。现时,ISP 在其服务器上以储存版权数据的备份,是没有豁免的,换言之即是可当作侵权处理。
快取记忆的豁免问题,在很多国家都未有定案。快取记忆可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类,前者是主动前往网页去储存备份,后者是当有使用者存取某网页时才顺道储存备份。被动式快取记忆的豁免比较受广泛接受,在不少国家已允许,但是主动式的则还有不少争议。其实关于这方面,由于所影响的公众很少,同时鲜闻相关的诉讼,香港政府宜先参考外国的立法情况,再作决定。

细阅过后 - 请大众表达意见

是次咨询影响很大,尤其是现在香港很多人都有使用互联网,大家都与是次咨询息息相关。为了大家的切身权益,在了解这份文件后,请多反思当中的提案,与别人讨论,并积极表达意见,让政府清楚知道市民的意愿。如果大家的意见都只流于朋辈间的闲谈,而没有向政府反映,最终受影响的还是自己而已。
还有,除了政府提供的一些提案外,市民亦可以另行提出动议
,或是全盘反对。不要以为咨询文件是一份草案,咨询文件的内容市民可以完全不接受、可以另觅方案的。如你有另类提议,可以即管向政府提出。

提交意见之方法

将你的意见、姓名、电话及联络方法以电邮或邮寄至以下地址:
电邮:co_review@citb.gov.hk
地址: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一期29楼工商及科技局工商科
传真:2869 4420



TOP

大陆和香港是两个极端……


TOP

看不懂呀看不懂。。。

TOP

it doesn’t make sense to have a law that everyone breaks

TOP

归根结底,版权这玩意儿,在我眼里不是什么好东西~~~必要之恶总还是恶~~~

TOP

香港政府是比较过火
上次那个用bt的人都被告上法庭

TOP

大陆》绝对保护群众利益
香港》绝对保护商业利益

TOP

引用:
原帖由 RestlessDream 于 2007-4-16 16:01 发表
it doesn’t make sense to have a law that everyone breaks
agree
it's the same as the party, they know how to block everything, but the key is balance.

[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16 16:50 编辑 ]

TOP

矫枉过正了~~

TOP

只要你从网上下载一幅图,复制、粘贴一个字,都属于违法

TOP

太长了,能不能给个简要说明?

TOP

引用:
原帖由 ryuetsuya 于 2007-4-16 18:03 发表
太长了,能不能给个简要说明?
简单地来说,就是你用电脑等设备上网,在网上看到一幅有版权的画或者阅读一段有版权的文字,你就触犯刑事罪了~~~

不管香港的法律是怎么解释的,美国对于“复制”的司法解释所指的目的容器涵盖了长久的和临时的存储设备~~~当然,包括电脑设备的内存~~~所以,无需你把图片或文字保存到硬盘,只要你浏览了这些信息,你就“复制”了这些信息。估计香港的司法解释很可能会采用这种理解~~~

看到前两天不少网友真诚地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看到我的这么多的帖子没能让他们不那么真诚一点,我只能笑笑~~~

[ 本帖最后由 xbgbmpsp 于 2007-4-16 18:23 编辑 ]

TOP

Used to believe that HK is a free land of some sort, guess I was wrong then.

TOP

香港人就是对的?说得话就一定正确?
任何东西都有反对和赞成的人存在把,这又能说明了什么?

简单来说,盗版让你们的知识不值钱,无论盗版的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
然后因为知识不值钱所以你也赚不到钱,结果你就没钱消费正版!
其实就是一个恶性循环~越盗越穷,越穷越盗!

TOP

 22 12
发新话题
     
官方公众号及微博